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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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的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兰州市住房和乡建设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将依法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住建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市政府编制的《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1.我局机构职能、机构领导及其分工、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职能; 

2.与我局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 

3.我局的中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计划、年度工作计划; 

4.各类业务工作信息、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及工作总结; 

5.与我局有关的行政服务、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类信息; 

6.其他信息。主要包括我局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依据、抗震救灾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情况。

(二)公开方式

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档案馆查询、市“两会”代表议提案答复、网民留言答复以及电话咨询答复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我局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名城广场4号楼)602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0931-8480682 

传真号码:0931-8489263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68号(名城广场4号楼)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730030 

电子邮箱:lzszjjbgs@126.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政府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门户网站相应页面(http://www.lanzhou.gov.cn/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2&groupid=19)填写电子表格进行申请。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要求申请人进行资料补正时,应对需要补正的信息进行一次性告知。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的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时,需涉及大量书面资料的,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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