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发〔20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生态创新城管委会,市属有关重点企业:
《兰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3日
兰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房屋征收安置渠道,缩短过渡周期,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安置
(一)房票。本办法所称房票,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中,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征收实施主体”)将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等权益货币量化后,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以实现补偿安置的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征收实施主体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以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将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等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房源超市购房实现安置的市场化安置方式。
二、房票安置规则
(三)房票票面价值。房票票面价值是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金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票票面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构筑物)价值、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助、房票安置奖励;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房票票面价值应包括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值、被征收住宅房屋装饰装修价值、房屋附属物补偿价值、房票安置奖励。奖金、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国有土地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计入房票,也可不计入房票。具体房票票面价值根据向被征收人补偿的权益和实际需要,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分项金额明细在票面注明。
房票安置奖励具体额度由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征收项目实际和签约期限,在征收补偿方案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奖励额度控制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0%以内,非住宅房屋控制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以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额度控制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以内。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奖励额度控制在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值30%以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中,住宅房屋选择房票安置的,均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选择房票安置的,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四)房票核发。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主体签订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付房屋的,由征收实施主体核发房票。征收实施主体应建立房票核发台账,准确记载被征收人、面值金额及分项金额等房票信息,保障房票使用安全。
(五)实名持有。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继承和代管房票的权利人。房票持有人可使用房票为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
(六)房票继承和代管。房票的继承和代管,由被征收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提供可认定其有权继承、代管使用房票的相关证明,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房票继承、代管使用。
三、房票支持政策
(七)房票资金。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属国有企业设立房票兑付资金专户。县(区)人民政府与市属国有企业签订房票安置资金委托兑付协议,并将房票安置资金拨付至房票兑付资金专户,由市属国有企业对房票进行资金兑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市属国有企业因兑付房票资金发生的资金成本,由相应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八)房票房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房票房源超市,择优筛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企业运行良好、工程正常实施、确定交付计划的商品住房、非住宅(公寓、商业等)进入房源超市,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展示超市房源的楼盘区位、户型、价格等重要信息。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超市房源的动态管理和日常数据录入及维护工作。兰州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信息系统日常维护。
保障性安居工程余量房可进入房源超市,房票持有人购买房源超市中保障性安居工程余量房,应当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
征收实施主体可结合辖区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房源超市范围内组织就近优质房源,供房票持有人选择。
(九)企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参与房票安置工作,对所提供房源的坐落位置、房屋户型图、销售价格、优惠幅度等相关信息及时更新,房票购房优惠幅度应高于正常销售优惠幅度。
(十)税收优惠。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十一)金融支持。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部分,由房票持有人支付。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和贷款。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房办理商业银行或公积金贷款,房票使用金额可作为首付款办理贷款。
(十二)子女入学。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凭房票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在新购房屋片区内办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或者在房屋被征收后六年内,户籍没有迁移的,其子女也可以在原被征收房屋片区内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
四、房票使用结算
(十三)房票使用。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至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房票持有人购买房屋时,在房屋销售网签管理机构网签申请通过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注购房人、房屋坐落、房票购房实际使用金额、房票编号、收款账户等信息。
房票购房实际使用金额视作房票持有人支付的等额现金。
(十四)房票结算
1.购房结算。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后,房屋出卖人向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立房票兑付资金专户的市属国有企业提交房票、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兑付房票购房实际使用资金。
购买期房的,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兑付房票购房实际使用金额50%的款项,房屋交付后兑付房票购房实际使用金额50%的款项;购买现房的,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交付房屋后,兑付房票购房实际使用金额100%的款项。
未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房票兑付资金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且使用金额超过房票面值95%(含95%)的,房票票面余额可兑换成等额现金;已使用但未超过房票面值95%的,房票票面余额按照未使用的比例,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立房票兑付资金专户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向房票持有人结算票面余额。
2.未购房结算。未使用房票购房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立房票兑付资金专户的市属国有企业在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向房票持有人兑付货币补偿资金。
市属国有企业兑付房票资金后,与核发房票的征收实施主体及时进行资金结算。
五、房票保障机制
(十五)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票安置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具体组织实施,利用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开展本辖区房票核发使用结算工作。
(十六)房票不得抵押、质押、转让、非法套现。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六、其他规定
(十七)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的,经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实行房票安置。具体安置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十八)《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政发〔2021〕26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兰政发〔2023〕39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同时废止。
(十九)本办法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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