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甘肃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甘政办发〔2023〕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对兰州市住建领域的6部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目的、原则,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全市住建部门实施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全市住建部门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笔录、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当充分载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依据、内容等情况。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裁量;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则及《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裁量。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对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裁量权不当:
(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没有体现本规则的原则和规定的;
(四)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裁量权限的。
第十二条 《裁量基准》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中“危害后果”应综合考虑涉案标的、违法事实、现实后果、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
第十三条 《裁量基准》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中“危害后果”需进行质量、安全事故等级认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
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栏中“以上”“以下”均同对应法规原文含义。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结合兰州市住建领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规则以及《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规则于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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