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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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项目施工过程中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我市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兰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项目前期勘察设计、拆迁阶段和开工前,建设单位要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联系,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的相关情况,收集详尽的燃气管道设施资料,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三、勘察、施工、拆迁单位要增强保护燃气设施的安全意识,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具体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已探明的燃气管线情况和制定的燃气保护方案,组织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通过技术交底方式落实到作业班组负责人和具体施工作业人员。在进行挖掘、钻探、打桩、顶进、爆破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时,要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经营企业的现场监护下进行作业。施工作业中若发生燃气泄漏,要立即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消防部门报告,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警戒、人员疏散等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并尽快组织抢险抢修,消除安全隐患。 四、对建设、勘察、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区域内未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和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或者拒绝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以及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的行为,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违法施工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破坏燃气管道设施者,可向12345民情通服务热线、96777蓝焰热线进行举报。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兰州市燃气服务中心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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