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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住建局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日期:2024-10-25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审批科字号:[ ]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甘建建〔2022〕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支持本地企业发展

(一)制定建筑业企业“两个清单”一是对我市辖区内年产值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制定重点企业清单;二是对我市辖区内年产值千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制定培育企业清单。通过清单化管理,全面梳理掌握重点企业和培育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远景规划,及时发现影响企业发展的困难问题,在招商引资、合同签订、项目落地、产业发展、检验检测、资质升级等方面积极为企业纾困解难。通过扶优扶强,在全市培育发展一批大而强、专而精的高资质建筑业企业,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企业晋升资质等级。严格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3〕64号)要求,抢抓政策机遇,对符合资质晋级标准的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指导,明确关键审核要素,确保“硬件”满足的企业晋升高等级资质。对业绩信息无法核实、非施工企业原因暂无法提供竣工备案材料的,实施业绩信息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对业绩信息进行承诺,市住建局对提供承诺的企业出具业绩证明,提升企业资质申报一次性通过率,帮助企业节约成本、少走弯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互惠共赢,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

(三)吸引外地企业入兰发展。鼓励外地大型施工企业在兰落地设立子公司,对外地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协调帮助其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其母公司业绩可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同时在企业落地、统计入库等方面提供工作指导和便利化服务。

(四)引导企业对外拓展市场。通过组织推介活动等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平台对外推介本地优秀建筑业企业,及时发布介绍市外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引导鼓励企业向外寻求商机,扶持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积极拓展兰外市场。建立协调保障机制,由市住建局牵头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咨询、风险提示、投资信息、法律服务等全方位服务。

二、持续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

(五)优化建筑市场审批服务。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制度,推行“电子证照”便捷网办审批,对于企业申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等多个事项的审批结果,一律采取电子签章和电子证照的方式发放,统一事项办理申报入口、审批过程全程可见、办理结果实时回传,减少企业备件时间,方便企业办事。

(六)营造招投标市场良好环境。建立招标人公平竞争审查自查机制和自查清单,监督招标人按清单在事前对招标文件逐条进行审查自查,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一步加强监督平台与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实现中标通知书线上发出,推动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全量数据推送。切实落实项目发包单位主体责任,监督发包单位合理划分标段,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评标标准。

(七)建立干部包抓联企业工作机制。按照“主要领导包联大型企业,其他干部包联中小企业,实现全市干部包联企业全覆盖”的要求,组织全市30家党政机关干部全覆盖包抓联我市建筑业企业,广泛宣传和解读国家和省市在土地、财税、金融、创新等方面出台的一系列促进企业发展、推进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多渠道向企业提供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信息,引导企业用好、用活、用足各类惠企政策,最大程度释放惠企政策“红利”。切实帮助企业和项目解决急难愁盼的问题,鼓励企业整合资源,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营造全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三、强化资金政策支持

(八)切实减轻企业资金成本。全面取消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降低建筑业企业参与兰州市招标投标活动门槛。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其他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保函代替保证金,督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函、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等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范本中规范保函示范文本,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九)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应按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通过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当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进行重复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

五、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十一)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建筑工业化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绿色建造方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装配式建筑配套支持政策。在全市城镇新建建筑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板(含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板等部品部件,鼓励住宅工程采用预制遮阳板、预制阳台板、预制空调板、集成厨卫等预制部品部件。对装配式建筑建设、施工企业,优先办理开发企业资质和建筑业资质升级、延期业务;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时,可不受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要求的限制;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优先推荐参与“鲁班奖”“飞天奖”“白塔奖”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奖项评选。支持行业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充分带动县域产业配套,推进全产业链发展。

六、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十二)完善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完善兰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通过对建筑业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评分,确认企业诚信分值,对产值高、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优质建筑业企业在信用等级方面进行加分,将诚信建设与招投标、资质审批、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相结合,将守信建筑企业列入诚信红榜,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联合惩戒,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自我规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净化,促进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工程项目建设水平的提高。

(十三)创造公正公平建筑市场环境。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资格;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违规招标;严厉打击中标后项目管理班子不履职、虚假管理;严厉打击未批先建等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筑企业资质监管、业绩核查以及人员和从业资格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打击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逐步形成“宽进、严管、重罚”的工作导向。实行承诺制市场监管,对违反承诺保证,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打造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

(十四)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要求兰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混凝土协会、造价协会、安全质量协会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实现行业协会引领促进行业发展,规范提升行业管理,倡导企业诚信经营,维护行业秩序,开展观摩培训,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技能和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创优创新,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低碳低能耗建筑、建筑信息数字智能化方面有所作为。同时,要求协会深入建筑业企业开展调研座谈,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反映企业和从业人员诉求,规范协会管理,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活动中的第三方功能。

七、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养

(十五)加快培养建筑人才。鼓励建筑企业引进专业人才和专业技能人员,逐步提升一、二级建造师及中、高级职称等专业人才在从业人员中的比重。弘扬“工匠精神”,鼓励成立以工种作业为主的专业型企业,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培训基地,有效开展各类专业工种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评价和技能竞赛,定期开展评比活动,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职业技术工人转型。鼓励建筑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建筑劳务基地。引导施工企业建立向现场管理层、技术骨干层倾斜的薪金机制,提升建筑工人的获得感、归属感。

(十六)推进建筑用工方式改革。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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