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
第十六条 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符合接收标准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与移交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有重要保存价值但尚未收集的城乡建设档案,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进行收集。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利用制度,依法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利用和服务等工作,及时抢救损坏或者变质的城乡建设档案并制作相应电子档案。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库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虫、防鼠、防尘、防光等条件和设施,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当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电子文件及其他先进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城乡建设档案,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一条 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已形成的电子档案。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推进全市城乡建设档案数字资源整合,推动城乡建设档案数字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利用。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已开放城乡建设档案的目录,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为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档案利用时,可以以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声像档案原件提供利用。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捐献、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可以优先利用,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档案利用的管理规定,不得丢失、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城乡建设档案;不得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城乡建设档案;不得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城乡建设档案,不得将城乡建设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二十六条 对涉密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利用、密级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人员,不得泄露档案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乡建设档案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单位所报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凡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或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而无故不交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兰州新区参照本办法适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13号)同时废止。
关于《兰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1999年市政府出台的《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对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的归集、管理、保护和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办法》施行20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从无到有,档案从少到多,馆藏量从1999年的13151卷激增到现在的385115卷,档案查阅利用率越来越高,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信息化和电子化已成为档案管理的必然趋势。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上位法的修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修订,原《办法》部分条款失去上位法依据,甚至与上位法相悖。另外,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发展模式及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城建档案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办法》,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要求,市住建局和市城建档案馆学习和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委托西北师范大学课题组起草了《兰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市司法局于7月2日、8月20日先后两次组织召开了由法学专家、省司法厅、市人大法工委和城建工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服务对象代表参加的立法论证会。9月23日,向市档案馆书面征求意见,并向15名市政府法律顾问征求立法意见。同时,将《办法(送审稿)》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送审稿)》共征求到红古区、高新区、自然资源、交通委等8个单位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共3条,1条采纳,2条未采纳。两条未采纳的是:红古区建议1.在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增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立法法》规定,部委规章不作为市政府规章的立法依据,故未采纳。2.第七条第一项第2目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第4目中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是包含关系,建议将“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删除。经论证,该城建档案分类系住建部作出的划分,全国均在执行,我市不宜进行修改。
根据与会专家、法律顾问、相关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市司法局会同市住建局立法起草小组对《办法(送审稿)》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
三、《办法》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6月20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正)
参考了住建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9年2月15日修正),以及青岛、厦门、西安、重庆、海口等城市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章,共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等;第二章收集、整理、移交和接收,主要规定了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接收等工作的标准及程序等;第三章保护利用,规定了管库建设、信息化建设、资源共享及查阅利用程序等;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办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参照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施行日期、原《办法》的废止。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扩大管辖范围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乡镇建设也飞速发展,亟需将乡镇建设档案纳入全市城建档案管理范围,进行规范管理,因此,将规章名称确定为《兰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也将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从城市扩展到城乡,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2.理顺管理体制
《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办法负责下列工作:……”从而保障了市城建档案馆履行城建档案监管职责“有法可依”。因区(县)住建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室)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的条件,故不再进行委托。同时,根据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实际,对城建档案接受区域进行划分,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在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内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在红古区、榆中、皋兰、永登县内的,向所在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3.明确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了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规定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建立城建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和保护工作,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第十条);规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作为监管主体,应当提前对建设单位做好服务指导,参与竣工联合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对合格的档案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4.推动信息化建设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档案信息化建设已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大趋势,对此,《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推进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档案数字资源整合,实现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利用,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以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声像档案原件提供利用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5.法律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档案违法行为规定了详细的法律责任,故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执行即可,《办法》仅就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单位所报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