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黄河之滨更美更亮

发布日期:2020-04-08浏览次数: 字号:[ ]

 ——《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20年4月10日正式印发实施

3月11日,《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4月10日起印发实施。办法在规范城市照明设施建设、保障城市照明生产生活安全、促进照明能源节约等方面,为城市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

《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由兰州市住建局起草,共六章三十九条。《办法》确立了统筹规划、服务民生、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同时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美化照明规模和能耗,使城市管理和建设更加科学高效。这一立法原则,既契合了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又满足了建设“都会城市、精致兰州”、打造西部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发展需求。

《办法》明确了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体制,实现了全市城市照明管理一盘棋,成体系。提出了“三同时“制度,即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办法》建立了一系列节能环保机制,要求优先发展和建设城市功能照明,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要求建设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实现照明设施的科学合理开关灯和亮度控制。

《办法》将兰州市城市照明设施分为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两部分。列举了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的区域,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园、公共绿地、地下通道等。同时要求一些重点区域如黄河风情线景观带、山体、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为保障市民安全出行,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照明设施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城市主干路功能照明的亮灯率达到98%,次干路、支路的亮灯率达到96%。并向社会公布保修电话,接受24小时保修,切实解决“有路无灯”和“有灯不亮”等问题。

2019年下半年,市政府提出立法安排,要求尽快制定我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按照这一安排,市住建局迅速成立立法工作小组。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学习借鉴深圳、天津等地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照明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先后经过了两次集体论证,面向8个区县、20多个部门及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了专家、学者、法治部门、相关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疫情期间,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多部门会商修改,逐字逐条研究论证。经反复修改,几易其稿,历时4个月,终于完成立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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