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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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问答
发布日期:2020-02-21浏览次数: 字号:[ ]


 1、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工期如何顺延?

答:合理顺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章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顺延工期从2020年1月25日甘肃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始计算。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顺延工期。

2、疫情防控期间,工程造价如何调整?

答:足额调整工程造价,疫情防控期间,确须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必须备齐必要的防疫物资,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并符合兰州市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复工增加的用于采购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质的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发生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波动,合同中有约定价格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价格调整方法或价格调整方法及其他计价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方法。

3、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赶工补偿如何执行?

答:合理计算赶工补偿,受疫情影响需赶工的项目,赶工补偿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章有关规定执行

4、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如何办理?

答:受疫情影响的涉及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实际需要有关物资的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国家和省列、市列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省政府、市政府确定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棚改安置住房项目、全省十大生态产业、脱贫攻坚、生态环保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项目开工信息报告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在质量安全保证和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后,即可开工建设,边开工建设,边办理建设手续,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建设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前介入监管,帮助指导项目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疫情防控措施。施工图审查通过数字化申报网上审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提前介入,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审查时限由事前审查延后至项目开工基础施工前完成。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方式,建设单位承诺抓紧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即可开工,在承诺期限内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即可。

受疫情影响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开工的其他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方式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时,向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告项目情况,并承诺抓紧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其它必须的前期手续。所在地住建部门按照容缺受理要求,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证,待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其它必须的前置要件齐全后归档保存。

5、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复工?

答: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保障民生工程、抗击疫情支撑工程以及其他省市重大项目和安全记录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开展复工前疫情防控和安全条件自查,在疫情防控及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出具承诺书后,可先行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复工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和安全质量隐患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问题严重且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停止施工。

6、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竣工验收?

答: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单位无法把握项目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在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验前辅导,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工作。

因疫情影响,建设单位难以组织五方责任主体同时赴工程项目现场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可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1周内错时赴工程现场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并各自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将书面承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质量评估报告、五方法人授权委托书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符合要求的,即可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以最后一个参建单位验收检查同意日期为准,相关资料原件由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补交。

7、受疫情影响,《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时会要求项目的形象进度吗?

答:无形象进度要求。只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持相关要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8、因疫情影响建设的项目,可以提前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吗?

答:可以申请跨节点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9、在疫情防控期间,怎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取消原件核查环节,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0、在疫情防控期间,怎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核取消原件核查环节,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1、在疫情防控期间,怎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年检?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2019年房地产开发资质年检工作(2020年3月)简化工作流程,一律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审核,并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年检工作时间;

12、请问因疫情防控未能按期开工、竣工、延迟交付的,算不算违约?

答:因疫情防控未能按期开工、竣工、延迟交付的(不与冬歇期时间重复计算),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13、兰州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有什么支持政策?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贯彻落防疫部署,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响应政府号召,并作出实际贡献的企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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